【Jack chen律师专栏】巧妙使用“欧洲通道”,带您父母欧洲团聚!

又是一年中秋佳节月圆时,身在异国他乡对团圆的渴求和盼望越演越浓。有心邀请父母共度佳节,却为比利时越来越难的家庭团聚政策所困。上一期的一点通我们编辑部介绍了比利时越来越严的父母团聚法律和政策变化,这一期我们继续邀请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为您介绍通过适用欧盟法律,采取“欧洲通道”而巧妙规避严苛的比利时国内法以实现父母团聚的方法

一、欧盟法律的适用情况以及相关规定

根据《欧盟自由迁徙指令》第40条和比利时1980年《外国人法案》的规定,欧盟成员国居民的家庭成员在欧盟自由迁徙时其家属也有权跟随一起在欧盟自由迁徙。但是对于常居在比利时的比利时居民,其家属不享有该项权利,因为对于欧盟成员国居民在其本国内的迁徙由本国国内法监管,而不适用欧盟法律。

在实践中,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的经验是,比利时国内法对于比利时居民的非欧盟居民的家庭团聚的要求比欧盟法律要严格的多。《外国人法案》第40条第1段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来比利时团聚的情况,第40条a第2节第4段规定了成年人父母团聚的条件。最重要的,比利时有对于收入的要求,这在欧盟的法律是不存在的。那么欧盟是怎么规定家庭成员跟随迁徙的权利的?

(一)使用自由迁徙的基本权利

比利时居民的家庭成员可以基于自由迁徙的权利而获得居民资格。比利时居民是否行使其自由迁徙的权利将导致巨大的区别,根据宪法法院的判例,一个比利时人离开比利时后返回比利时即行使他的自由迁徙权利,该比利时居民则可以在另一个成员国与其家庭成员一同定居。

(二)事实居住

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通过自由迁徙让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人获得居住的权利有两个前提条件。首先,必须在东道国有事实上的居所,并满足欧盟自由迁徙指令的规定。其次,法院要求其在东道国开始建立稳定的家庭生活,且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家庭成员需要请求居留。具体条款如下:

(1)《自由迁徙指令》第7条:

第7条包含了居民享有3个月以上居留的权利。

1、所有的成员国居民满足下列条件都有在其本国和其他成员国居住超过三个月的权利:

a.在东道国被雇佣或者自营;
b.有充足的收入以支持其本人以及家人的生活,而不需要由东道国的社会救助系统来承担这部分的责任,并且办理了强制医疗保险;
c.出于学习(包括就业培训)的首要目的而进入公共或者私人基础设施,由东道国基于法律或者行政实践资助,同时办理了东道国的强制医疗保险,并能向有关机构证明其有充足的收入以支持其本人以及家人在居留期间的生活,而不需要由东道国的社会救助系统来承担这部分的责任;
d.满足前三点条件的人的家人。

欧盟成员国的非欧盟成员国居民陪伴家属在满足前款a、b、c三个条件时也享有上述权利。

如果想完全实现欧盟的自由迁徙的权利,欧盟居民还需要满足下列四项条件:(1)成为雇工(包括在合理期限内寻找工作)(2)自营(3)学习(4)能自给自足或者已经退休。

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提醒您,如果您是比利时居民,只要您行使自由迁徙的权利以后,在您以及家人返回比利时后,一样可以适用第7条,而不是严苛的比利时法律。接下来,我们分别看看比利时居民通过定居荷兰申请“欧洲通道”和荷兰居民定居比利时申请“欧洲通道”的情况。

二、 比利时居民定居在荷兰的情况

比利时居民自由迁徙到荷兰时,其中国国籍的父母就可以申请签证到荷兰与之团聚。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建议通过在国内向荷兰大使馆或者领事馆提交“短期居留”签证申请。如果申请人是欧盟成员国的居民的父母或者为欧盟成员国居民所生,就可以在申请国基于共同生活、或者因为严重健康原因需要只能由该居民提供的私人陪护申请家庭团聚。

(一)在荷兰通过“欧洲通道”申请家庭团聚的条件

申请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是欧盟成员国的父母或者祖父母;
欧盟成员国居民的被扶养人。即在经济上依赖于该居民,该居民也需要支付申请人在荷兰居留期间的费用;
不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有合法的旅行文件(例如护照)。
其儿女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具有EU,EEA成员国或者瑞士的国籍

具有荷兰的合法居留;
有真实就业或者充足的收入。
家长还需要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证明家属关系的文件,例如出生证明
能够证明其由欧盟居民赡养的证明文件,例如该欧盟居民向其赚钱的银行流水,或者他能够直接进入该欧盟居民的证据
身份文件和旅行文件的复印件(例如护照)

(二)签证程序

1、便利签证
通过向荷兰使馆或者领事馆申请短期居留签证,但是只有行使了自由迁徙权利的欧盟居民的家庭成员可以获得。该欧盟居民应该居住或者迁徙到起本国,则其家庭成员可以陪伴他迁徙到其本国或者与之共同生活在荷兰。获得便利签证,需要有证明他们之间的家庭关系,官方性的文件,例如出生证明,户口本等都可以。

2、领取护照
荷兰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签发签证后,申请人可以到到使馆或者领事馆自取。

3、护照的有效性
短期停留签证附在护照上,因此领事馆需要检查护照的有效期,护照的有效期应该超过签证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

4、居留申请
申请人抵达荷兰以后,就可以申请居留。在申请居留前,申请人应该加入其所处市政厅的BRP,在获得BRP证明文件后,需要在申请居留时递交到IND。需要提供的文件还包括翻译的合法出生记录。

5、 请求居留文件
申请居留时,需要先向住所地IND办公室申请,在提交申请文件并支付后,会在护照上获得印章,该印章表明持证人有权在荷兰居留,该印章还表明该持证人能否在荷兰工作。能否居留的决定由IND做出。

6、程序的时间
在提交申请后,当局需要在六个月时间内做出决定。

三、荷兰人定居到比利时的情况

(一)在比利时确定欧盟居民资格

在比利时,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介绍,欧盟居民定居三个月以上,按照《外国人法案》第40条第4款规定需要满足该法第41条的规定(合法的身份证件或者护照,或者能够证明其享有自由迁徙权利的其他合法证明文件),同时还需要符合以下规定:(1)在比利时被雇佣(包括其能证明正在寻找工作并有机会获得工作的合理期限)或者自营(2)或者拥有稳定、定期和充足的维生之道,来支持其个人以及家人的生活,而不成为社会救助系统的负担,并且购买了比

利时的健康保险;(3)或者进入有组织的、被承认的、有补贴的教育机构。

(二)程序:

1、准备文件

自然人如果想居留超过三个月,必须提交以下文件给居住地的市政厅:
(1)有企业号的企业在跨境银行的注册或者能证明其无需获得该注册的证据
(2)如果是在比利时通过自营进行经济活动和从事专业事务,也需要提供有企业号的企业在跨境银行的 注册或者能证明其无需获得该注册的证据,同时还需要提供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2、开始申请:市政厅行政机构

申请人通过向居住地的市政厅提交表明申请长期居留的原因的书面申请。申请人需要申请注册证书,市政厅行政机构会给申请人“第19号附件”,该附件是申请注册证书的要求。另外,申请人必须在到达比利时三个月内申请注册申请(通过附录19号)。在获得付费发票后,市政厅行政机构就会提供19号附录。

国民注册和居民控制申请

在欧盟居民资格被确定后,市政厅行政机构需要立即在等待名单上对其进行注册,同时进行居住的检查。经审查核实是居住在当局辖地后,申请人可以用等待名单其外国家属注册。申请人必须在第19号附件颁发的三个月内提交所有能证明其满足条件的文件。如果不能在三个月内提供,则市政厅可以拒绝这些请求。同时,他们会发出“第20号文件”而不要求离境,申请人获得一个月的时间准备其他相关的文件。

3、市政厅行政机构或者移民机构做出决定

如果所有要求的文件按照要求在三个月内(也许会延长一个月)提交,可能有两个结果。或者由市政厅自己决定是否赋予居留,或者转交到移民部门以确定能否赋予居留资格。移民部门需要六个月来决定。原则上,市政厅是可以立即决定居留权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纸质证书或者电子版的8e附录卡。如果市政厅认为不符合赋予居留的条件,就会将申请转交给移民局决定。移民局需要自申请提交六个月内做出决定。同样,申请人可以获得纸质证书或者电子版的8e附录卡。并且,在头五年,享有不受限制的居民权。

四、“欧洲通道”的申请条件

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对“欧洲通道”的申请条件进行了总结,只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可。

(一)是欧盟居民的父母

依赖欧盟居民生活的具有家庭关系的非欧盟家属和配偶或者伴侣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下有权获得三月以上的居留。
欧盟居民的非欧盟家属在提交有效护照后和签证后,有权进入欧盟,来自某些特定国家的无该要求。

(二)家长的生活依赖于该欧洲居民

家长在其本国的生活依赖于该欧洲居民,政府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条件。判断家长的生活是否依赖于该欧洲居民,不取决于未来,而取决于过去其对该欧洲居民经济和物质上的依赖。

实践中,移民局有自己的判断标准,一般是以下标准:过去六个月内有转钱的记录,欧盟居民的收入证明,家属贫困证明,居民状态(年龄、学位等其他因素也会被考虑)

在递交申请的时候,证明该欧盟居民在过去六个月从经济上支持申请人的证据必须提交。原则上,该证据必须是银行的证明文件。但是,并没有对经济支持时间的最短要求,唯一的要求就是该资助是真实有用的。

(三)欧盟居民的收入要求

移民局会核查给家人提供经济支持的欧盟居民的收入状态。在实践中,移民局是按照报税来判断的。目前,对收入的最低要求817欧+272欧/每个被赡养人

(四)家长的无能力证明

必须证明家长并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少。家长在其本国没有房产,但因为这是消极证据,在实践中很难获得,因为不是所有的国家都会对居民的房产进行注册。移民局认识到这种问题,因此通过向移民局口头解释也有可能获得认可。唯一必须证明的就是家庭团聚的权利是存在的。

另外,家庭聚集关系必须形成。父母必须和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对于成年子女,如果能证明精神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十分紧密,可以不居住在一起。

结论

“欧洲通道”是非欧盟居民和欧盟居民在家庭团聚时避免东道国国内法适用的一种方式。因此,可以通过在另一个欧盟国家居住后,适用《欧盟自由迁徙指令》赋予的权利而在居住国获得家庭团聚。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团聚只需要满足最低要求。实践中,欧盟居民和其家庭成员的团聚比国内法中本国居民和家庭团聚的要求低得多。根据欧盟法律的要求,成员国只需要要求申请人有稳定居所、健康保险、稳定和固定收入的证据。

1、比利时的欧盟居民的家庭团聚

比利时居民的非欧盟家属(父母)是不能申请比利时国籍的,因此欧盟居民也不适用该指令。比利时居民只能通过自由迁徙来将他们的父母带到欧洲。任何一个比利时人迁徙到另一个欧盟国家后就可以适用该权利。这同样也适用于欧盟居民从境外迁回其本国的情况。因此,当一个比利时人行使了他的自由迁徙权利以后回到比利时。自由迁徙指令就对他有效了,该比利时人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申请其父母来比利时团聚了。

《自由迁徙指令》第7条对在东道国的居住进行了规定。它规定了每个欧盟居民都有在工作并有充足经济能力或者在学习的时候,可以在另一个国家居住三个月以上。同样,这项权利可以扩张到其家属。对于比利时居民通过迁徙到另一个国家后回到比利时后,还必须证明其家属依赖于他生活以及他们会建立家庭聚居生活。

2、荷兰的欧盟居民家庭团聚

欧盟居民一旦在荷兰受雇,寻找工作、开设企业或者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保证他们的生活并且交了医疗保险就立即可以获得居住的权利。对于欧盟居民的家属,即使他们不是欧盟国家的居民,也可以获得这项权利。家属还包括没有结婚的生活伴侣。家属只需要通过向当地的荷兰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申请签证,不需要通过荷兰社会融入考试。在居住5年以后,就可以申请永居。值得注意的是,荷兰对共同生活的经济支持有严格的要求。

3、在东道国的居住时间

在适用欧盟法律来实现家庭团聚一般需要在东道国居住六个月以上,但是这个期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只需要满足前面说的两种条件:一是通过《自由迁徙指令》第7条在东道国有事实居住,二是有欧盟居民和其非欧盟居民的家属有开展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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