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法律时事一点通:关于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执行问题

最近,一点通编辑部注意到中国签署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随着欧盟批准加入,公约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如果人大随后批准的话,原则上,当事人以后可以自愿达成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根据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介绍,公约的适用事项和所适用的法律关系是“民商事宜”(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但实际上主要适用于商事领域,且只适用于企业对企业(Business to Business,B2B)协议。公约第2条不仅排除了婚姻家庭事宜(包括自然人的身份及法律能力、扶养、婚姻和继承等),也排除了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另外,欧盟2000通过并于2012年修订的《欧盟理事会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例》第24条所规定的专属管辖事项基本被排除在外。

另外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提醒大家注意,除了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外,公约排除了知识产权有效性案件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在此之前,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介绍,2016年12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互惠原则,作出了承认并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南京IPC决定)民事判决的决定。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是中国法院第一次承认并执行新加坡的商业判决。更重要的是,这可能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在没有双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约的情况下,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南京IPC决定之前,我们还没有看到中国法院根据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任何报告。 “南京IPC决定”表明,中国法院准备在没有公约或条约的情况下适用对等原则来执行外国判决。这对于在中国执行外国判决的各方来说是一个积极的发展。

多年来,中国法院在援引互惠原则方面保持了保守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有在不违反中国法律,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才能根据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而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批准“关于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业事务的外国判决海牙公约”。中国也没有与欧盟,美国和英国等主要司法管辖区签署双方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法庭裁决的条约。因此,承认这些管辖区的商业判断的唯一实际可行的理由是互惠原则。

然而,在立法或司法方面,没有任何官方解释是什么构成互惠和适用的基础。人们普遍认为,互惠被解释为外国法院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意愿。实际上,这一点很难确定。“南京IPC决定”指出,如果外国法院先前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可能会适用互惠原则来执行对该国的法院判决。寻求执行此类判断的各方将有更大的机会执行判决,而无需重新提起诉讼。

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建议中国企业应寻求法律咨询,积极寻求外国诉讼案件在中国的执行,即使外国与中国没有双边执法条约。进行交易的缔约方希望向外国法院提交争端(但对中国的外国判决的可执行性有疑虑),应提前事先确定外国和中国是否有双边条约。如果没有适用的条约,当事人应当调查有关的外国法院以前是否强制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反之亦然。

鉴于近年来跨境交易的快速增长,“南京IPC决定”对于在中国经商的各方来说是一个值得欢迎的发展。然而,其他中国法院是否会严格按照江苏法院的做法仍然不确定。鉴于“纽约公约”所规定的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很容易,这已被包括中国在内的135个国家批准,仲裁可能仍然是进入跨境交易的各方的首选。

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对于在中国执行外国判决的具体建议

a)在作出判断的国家的互惠原则下寻找先例。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通常没有双方共同承认判决或判决的双边条约。中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权力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互惠原则。对于这种情况,比如说柏林的Kammergericht Berlin(德国柏林高等法院)于2006年决定,承认了无锡人民法院根据德国与中国的公共关系互惠的决定权。

b)向中国被告有效传唤和判决。在中国境内向中国被告提供外国传票和判决的合法方式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的司法协助,即司法部和高级人民法院,国外法院不能直接在中国送达法律文书及传唤当事人。

c)外国判决是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法律作出的终局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d)由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几乎没有双边条约相互承认判决或判决,中国法院通常不承认违约判决,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外国债权人直接向中国被告提起诉讼在中国有资格的中国人民法院(除适用合同中已经缔结了仲裁条款)。此外,在中国诉讼之前,应该始终尝试通过律师与被告谈判。通常,律师谈判已证明在成功收回债务方面是有效的。

比利时法律时事一点通编辑部将持续关注法院判决在国外的执行问题,并就有关条约和立法更新以及中欧之间的司法实践发展做进一步的跟进报道。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