侠客岛:党员干部醉驾撞死环卫工却免于刑责?切忌“恶的示范”

这两天,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的一则通报成为了舆论焦点。

通报中称,2017年9月4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小轿车将环卫工宋某某碰撞致死。2018年3月2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毛志尧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3月27日,毛志尧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8年12月20日,毛志尧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不少网友质疑,干部醉驾致人死亡被判免于刑责是否妥当?

昨天(26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作出情况说明称,该院已经启动了对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评查结束后,将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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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原判决书显示,陇西县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被告人毛志尧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悔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毛志尧免予刑事处罚。

讨论本案,80万的赔偿款是一个无论如何都不能回避的事情。对此,岛叔首先想说的是:钱,不是万能的,但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没有钱却是不能的。

赔偿制度,是正义的组成部分,被认为是一种衡平救济。恰如“赔偿”一词的英文restitution所指的那样,赔偿意在使被害人恢复到原来状态,还原他们损失的资产。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创立者杰里米·边沁甚至认为,“任何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痛苦都可以通过经济补偿得到缓解甚至平衡。”

在激励机制的框架下,如果赔偿与否或者赔偿多少不影响判决的话,加害人主动赔偿的意识会比较薄弱。它的后果,往往会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承受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双重压力。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明确,“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陇西县人民法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积极协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按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80万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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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25日发布的毛志尧案相关通报内容

国法

那么,毛志尧的判决究竟有没有问题呢?

有法律界的人士表示,陇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但有过于“从宽”的嫌疑,是在法律规定与司法政策之间打了一个“擦边球”,过分放大了被告人的表现以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且鉴于判决的社会效果,特别是毛志尧的官员身份,这样的判决很有可能造成“恶的示范”。

一个类似的案例发生在2012年的湖北鄂州,吴某华酒后驾车将张某撞伤,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吴某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70万元,可从轻处罚。8月14日,鄂城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再来看这次的毛志尧案。

2014年8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实施细则》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其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换言之,即便再有从宽的法定情节,相关判决最少也要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如果一味认同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默契”,很容易导致刑事案件的“民事化”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有人揣测,现在陇西县人民法院对毛志尧定了罪、却免了刑,就可以保住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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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

这样的揣测,不无道理。

从陇西县纪委监委的通报来看,在法院判决后,毛志尧受到政务撤职处分,却并没有被开除公职。目前,毛志尧仍在县工商局上班。此前,毛志尧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有人质疑,公务人员醉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双开”处分不应该是“标配”么?

2018年8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酒驾了,纪委监委咋知道的,会受什么处分?》一文,对酒驾醉驾的处分予以了充分的说明:

党员干部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但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干部如果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并被判处刑罚的(含缓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就毛志尧来说,因为法院对他作出的是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所以,留党察看的处分没有问题。不过,一旦陇西县人民法院在评查后对他更改判决,判处刑罚的话,等待他的则是严肃的“双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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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

一如既往,岛上从来不追求以舆论的力量干涉司法。

岛叔在梳理的醉驾入刑的案例中发现,各地法院在量刑结果上确实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判处实刑和缓期执行的界限并不清晰,争议较大。并且,一旦司法争议经由网络的扩散放大,很容易激起网络舆情与社会舆情强烈的共存共振。

毛志尧案即是如此——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审判毫不知情,一旦终审落槌,判决结果却能够引发巨大的“道德震撼”。

与此同时,官方往往意料不到信息被公布会引起这样的道德愤怒和网络动员。在全程媒体、全员媒体的时代,很多法院依然意识不到相关判决带来的社会影响和舆情风险。

此外,从陇西县纪委监委日前通报的11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来看,当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情形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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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纪委监委25日发布的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通报内容

这次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毛志尧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68.15mg/100ml,是醉驾标准80mg/100mL的3倍多。

一年前,宁波市纪委监委对包括5名醉驾党员干部给予了“双开”处分。《宁波日报》评论说:

“党员干部醉驾被‘双开’ 一点也不冤”;

“5起党员干部醉驾典型案例,反映出部分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他们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不仅自己受到刑事追究和党纪政务处分,付出了惨重代价,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酒驾违法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应成为党员干部行为准则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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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今天,党员干部以其特殊的身份,在行动上更具有示范效应,在舆论中更容易成为关注对象;某种程度上,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决定着党的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各级党员干部必须给自己的行为框出“底线”、划定“红线”、架起“高压线”。

习近平总书记说:“如果领导干部都不遵守法律,怎么叫群众遵守法律?”毛志尧案的判决影响,远远未止于他自己。(文/巴山夜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