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腔:香港国安法正是为了保障法治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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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众高举中国国旗庆祝香港通过国家安全法。(图源:美联社)

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这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节点,也是维护香港法治与人权的重要制度成果。

就在香港各界热烈庆祝国安立法通过时,美方再度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提出所谓“香港避风港案”,妄图把维护国家安全问题扭曲成人权问题。“长臂管辖”公然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进一步暴露其双重标准和强盗逻辑。

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香港基本法第23条将国家安全事项的一部分授权香港本地立法予以保护,这是基本法制定时刻对香港社会的高度信任。但无论是立法授权还是高度信任,都没有取消中央对香港国家安全事务的立法权与最终保护责任。

在香港回归23年未能完成本地23条立法且政治社会撕裂状况难以保证在可预期时间内完成立法的条件下,中央依据宪法和基本法直接进行国安立法,是履行“一国两制”基础立法者与最终守护人角色的正当国家行为,也是对香港人权与法治的积极保护。

从世界各国尤其是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比较来看,国安法都是标准的法治要素和制度配置:

其一,世界各国都将国安立法作为中央政府固有权力,且都相应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国安法律和执行机制,将国安法建构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内地及澳门已有较为完备的国安法律,香港却一直是重大的制度缺口和漏洞;

其二,与香港并列的伦敦、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都有完备的国家安全法律的保护,也因此在2011年前后发生的伦敦骚乱和纽约“占领华尔街运动”能够得到国安法律的有效规制,其法治秩序得到有效维护,但香港缺失国安法律,导致2019年的反修例黑暴运动始终无法在法治上得到有效回应和控制,严重损害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法治环境与发展前景;

其三,从执法机制来看,各国国安法律皆对国家安全机构进行了特别授权和保障,确保国安案件的执法与管辖能够精准有力,香港在缺失国安法的条件下只能以普通治安法律应对极端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严重破坏和挑衅,由于执法依据和力量不足,甚至警察本身都处于严重的生命威胁与家庭胁迫之中,故香港国安法设立中央驻港执法机构及授权香港本地成立专门机构,是完全合法正当的。

香港反对派与国际干预势力习惯于将国安法和香港人权对立起来,这是典型的双重标准和对现代法治原理的故意扭曲,也是割裂“一国”与“两制”的长期理解习惯与政治误导行为。

从法理上看,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全及个人安全是一致的,国家安全得不到有力的法律保障,国家就没有能力对社会安全和个人安全进行保护,也就陷入了一种接近于“无政府主义”的治理紊乱状态,相信香港民众在反修例运动中充分体验过而且绝不愿意再次陷入那样的无序状态。公权力在起源上就具有维护整体安全的社会契约合意,这在霍布斯、洛克及卢梭等不同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中都有经典论述。

现代法治建立在对社会契约论的合理理解与接受的基础上,以保护伦理和保护能力来衡量公权力的正当性。在“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秩序中,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都负有维护国家安全、保护香港人权的法治责任,香港国安法就是中央主动承担保护责任且监督和促进香港特区政府履行相关责任的保护性立法。

去年香港修例风波期间,纵火行为频繁发生。图为2019年11月18日香港理工大学校园的一幕。.jpg

“修例风波”期间,纵火行为频繁发生。(图源:路透社)

从现象和现实需要来看,香港反修例运动中出现的颜色革命、本土恐怖主义及外部干预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安全及“一国两制”宪制秩序,而且对香港的日常法治秩序以及大多数和平守法市民的自由权利构成严重威胁。

人们普遍陷入了一种不敢表达不同意见、不敢在家庭中讨论公共议题、不敢在选举中毫无恐惧地投票以及不敢对暴力和违法行为展开正义斗争,香港法律所承诺的诸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受到黑暴势力的公然践踏和破坏。但香港国安法的缺失导致公权力回应捉襟见肘,和平市民敢怒不敢言,社会团体陷入沉默,法治与人权之光日渐黯淡。

在此严峻挑战下,香港自治能力和社会自救能力已出现自身无法克服的瓶颈和局限,迫切需要中央直接出手回应前所未有的破坏法治与人权的黑暴运动及外部干预。

就香港国安法的具体制度安排而言,对香港法治与人权的保护性意图和能力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国安法立法吸收和规定了现代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治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包括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正当程序等,是将国家在改革四十年刑事法治进步的主要成果予以转化,并注意与香港法治已有标准相衔接;

其二,国安法在具体管辖权上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将大部分案件授权香港本地执法与司法机关管辖,沿用香港本地法律程序予以规范和保障,而只在特殊情形下由中央驻港执法机构直接管辖并以内地刑事诉讼法制予以保障,无论归入何种管辖类别,嫌疑人均可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保护;

其三,国安法立法仅仅针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本土极端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仅仅规制四种典型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香港本地仍有继续完成23条立法及规制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自治立法权和执法权;

其四,国安立法高度重视尊重和吸收香港普通法及其他本地法律中已有的法治标准和人权标准,注重吸收转化国际人权公约适用于香港部分所体现的人权保护要求,确保这部法律对香港人权保护的规范性和高标准;

其五,这部法律的执行及本地法治教育的深入开展,有助于香港居民更好理解和接受,以及运用这部法律与黑暴势力及外部干预势力做斗争,从而使这部法律在香港社会转化为普通民众维护人权与法治的有力的法律武器。

总之,香港国安法及时弥补了香港国安法律漏洞,将法治标准与人权标准体现于具体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设计之中,建构了中央驻港执法机构和香港本地执法机构的执法双轨制,并在二者之间搭建了执法合作机制,形成了执法合力,可确保该法在具体实施中精准有效地展现维护国家安全与保护人权的规范效力。

香港国安法是保护人权的重要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才能最大限度保护香港人权,巩固法治根基,确保“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行稳致远,不变形,不走样。

(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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