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普法系列之比利时最新税收改革简介

从美国税改谈起

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17年12月22日签署了“美国减税和就业法案”(the Tax Cuts and Jobs Act),由此标志着美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开始。法案的大部分条款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虽然此项美国减税法案饱受争议,但是政策制定者以及民众对它的期待却也不容忽视。根据新的税改方案,美国公司的所得税将从原先的35%降低到21%;个人所得税保留七个等级,每个等级的最高税率都下调。新的税改政策直接减少了美国居民的个人纳税额,增加了美国居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这样一来尤其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务负担。可见在经济低迷、消费能力日益减弱的时期,税改是政府经常采用的宏观调控手段,以实现对经济的支持的

比利时政府于2017年年底也出台了新的税改政策。本期比利时法律时事一点通,我们就重点来看看比利时政府对税收政策的新的调整。

比利时税改简介

2017年12月22日,比利时联邦议会通过了税收改革法案,同月25日经由国王签署并于29日正式发布。此次税收改革的内容主要涉及公司收入税率调整(corporate income tax),最低税基(minimum taxable basis)、股息免税等。根据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行Jack Chen律师介绍,本次税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关于降低公司所得税(Nominal corporation income tax, CIT)的规定。公司所得税从2018年改革开始到2020年,三年之间内从33%逐步降低至25%。具体而言,非中小企业(Non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Non-SME)的税率在2018-2019年度为29.58%,2020年开始下降为25%;中小企业(SME)收入低于10万欧元的,2018-2019年年度税率为20.40%,2020年开始下降为20%;收入高于10万欧元的中小企业2018-2019年度税率为29.58%,2020年开始下降为25%。

另外,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也有相应的调整。根据比利时公司法典 (Belgian Companies Code),中小企业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素:(1) 公司每年雇员不能超过50人,公司年收益不能超过9百万欧元,总资产负债不能超过4.5百万欧元; (2) 公司每年至少给一位公司管理层经理年薪至少达到4万5千欧元; (3)公司股份超过一半由自然人所有; (4) 该公司不能是一个投资公司; (5)公司并没有参加价值超过实收资本或者重估实收资本的50%的收购,也没有参加价值超过征税储备和记录资本收益的收购。

第二,关于最低税基的规定。最低税基(minimum tax charge/minimum taxable basis)是针对在剔除各项不计入税基的费用之后、公司年利润依旧超过1百万欧元的情况。不计入税基的数额/即需要扣除的费用包括:股息(dividends received), 专利收入(patent income), 创新收入(innovation income), 投资(investment) 以及税收整合协议(group contribution under the consolidation regime)涉及到的减免数额。在扣除了上述不计入税基的数额之后,对超过1百万欧元的这部分数额征收30%的数额。

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事务所Jack Chen律师认为,此项最低税基的规定,在操作上间接减免了对特定收入的课税,比如把专利收入和创新收入排除在征税的范畴之外的做法,可以鼓励企业在专利领域发挥创造性科技生产力,这对广大科技公司是利好消息。

第三,关于股息免税(exemption for dividends received)的调整。从2018年起,公司股息的税收减免政策从以前的95%减免调整到100%减免。这里的股息收益(Dividends Received Deduction, 简称DRD)指的是公司享受的别家公司的股份带来的年度分红收益。Jack Chen律师强调,股息收益减免的初衷是为了避免企业股息的三重征税:举个例子理解,a公司一般是使用税后的资金支付股东(公司b)的股息;公司b收到股息后再一次被征税;而后公司b在支付本公司股东股息的之后,b公司的股东们因为股息收益又被征一次税,整体算下来被三次重复征税。对股息收入100%免税的政策事实上让税收计算在操作上更加简单。税收流程简化也是这次税改的一个主题。

第四,虚拟利息扣除(Notional Interest Deduction, NID)的计算不再是以公司的资产净值(total amount of net equity)总额为基准,而是仅仅在新增风险资本(incremental risk capital)的基础上计算。新税改政策NID等于公司‘新增风险资本‘在第一年至第五年的增幅额度的五分之一。比利时鼎盛华人律师事务所Jack Chen律师强调,NID制度是比利时政府的一个制度创新,它的多年的制度实施为比利时增加了不少来自海外的直接投资,我们可以把NID理解成一个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它能降低公司的实际税率(effective tax rate)。

第五,公司所得税整合制度(CIT consolidation tax regime),是一项从2019年开始实施的政策。它允许比利时纳税人在比利时本土因纳税损失的额度,由另一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一个贡献协议(group contribution agreement)得以抵消。Jack Chen律师解释,比利时的母公司、子公司或者私募公司能够将应税利润通过内部转移的方式转给亏损公司。实现这种内部的利益转移需要两个公司之间建立一个税收整合协议。Jack Chen律师表示,具体的协议订立和操作流程比较复杂,还是需要由专业的律师和税务师来协助完成。

第六,关于股票收益的税收免除(exemption for capital gains on shares)。资本收益(capital gains)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如股票、债券、房地产、土地等在交易时产生的收入大于支出而取得的收益,简而言之就是资产的增值额。资本收益税指的就是对因财产交易或者投资而产生的这部分正收益征收的税。在本次税改之前,比利时对非中小企业的股票收益处以0.412%的税收额度;但是这次税改废除了这项规定。简言之,非中小企业的股票收益不再纳入征税范畴。

第七,此次税改的另外一个重点就是将欧盟反避税指令(EU Anti-Tax Avoidance directives I and II, ATAD)转化为国内法。本文篇幅有限,这里就不展开介绍了。

第八,关于单独评估和征税(Separate assessments and separate levy)规定包括两个部分的变动。(1)税务审计时,没有上报的经营收入被称为是”秘密佣金”(secret commission)。此次税改之前,纳税人一般情况下需要缴纳相当于未披露收入的100%的秘密佣金税(Tax on secret commission fee);此次税改后,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只要纳税人立即在下一个财务年上报秘密佣金,则只需缴纳相当于未披露收入的50%的秘密佣金税。同时,对于隐藏收入不上报的行政罚金也于2020年1月1日起被废除。(2) 关于单独税收(Separate tax, or Separate assessment in case of insufficient managers’ remuneration)的规定。每一家比利时公司每年不支付低于45.000欧元的年酬金,如果超出这个额度,那么公司至少一个经理(自然人)都将会被征税。征收税率在此次税改后从10%下降到5%。单独税收的税基是公司支付给经理的最高酬金减去法定最低酬金的差额。这项针对高额酬金的税收在前四个财务年不适用于中小企业。

第九,关于预提税(Withholding tax)的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一种“基于实缴资本返回的代扣税”(withholding tax on reimbursements of paid-up capital)。2018年以前这项征税是不存在的。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或已收资本,是公司发行股份后,经股东出资而实际已收到的现金或者其他出资的总额;它是公司实际拥有的资本,在股东认购股份后,可以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分批缴清出资。“实缴资本返还”额度的计算,是基于一定比例的纳税储备和免税储备,这一部分实缴资本返还在新的征税制度中被定性为股息收益(dividend distribution),除非符合前述的减免例外,否则应当予以课税。

第十,关于成本开销的减税条款(tax deductibility of expenses)。此次税改在以往减税条款的基础上作出了很多变动,新的减税条款最早也将于2020年起实施。作出变动的减税款项大致包括:

(1) 取消政府强制的行政罚金和罚单的减税政策。

(2) 机动车成本开支的减税率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变更为40%。

汽油费用的减税率不再是75%,而是与“其他汽车开销”的标准一致。

(3) 雇员的公共交通的开销成本的减税率从120%降低到100%。

(4) 取消对秘密佣金”(secret commission)的减税

(5) 公司对管理层至少一个经理的年酬金不足法定标准的,则可以享受减税政策。

(6) 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债务的折旧额度,作为成本记录在册,但是若其购买价格低于实际价格的,则不能享受减税。

第十一,关于驻外常设机构(foreign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的规定。常设机构的认定对公司的税收有直接的影响。一个跨国企业想要在第三国(收入来源国),比如比利时开设一个办事机构开展业务,此办事机构的母国(居住地国)是比利时之外的国家,但是在比利时很可能有盈利。一般会通过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地国订立税收双边协议,赋予收入来源国也有课税权,比如经合组织税约范本第七条、联合国的税约范本第五条等。

Jack Chen律师介绍,此次税改将常设机构的定义范围扩展到了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二十国集团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OECD/BEPS, 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规则一致的定义。比利时本国法律Art. 229 ITC有类似的概念,即“驻比机构”(Belgian establishment),这个概念的范围比经合组织的税约规则更宽泛,包括与居住地国的公司签订了授权协议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但是实际与居住地国公司保持紧密联系的公司和机构,且适用于其该常驻机构的居住地国和比利时没有签订税收双边协议的国家。一般来说,比利时的税务机构会通过如下的条件来判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居住地国在比利时境外的跨国公司办公室或者库房在比利时境内,其主营业务在比利时境内,员工需要与比利时客户联系,其是否在比利时完成社会保险和增值税的注册(social security and VAT registration),经营活动范围以及联系信息,和调查访问其客户等。这些认定标准(permanent establishment test)对广大计划在比利时投资设厂经营的华人企业而言非常重要;一旦比利时税务机关认定华人企业在比利时的分支机构构成常设机构的标准,那么该常设机构在比利时的收益将面临和以比利时为居住地国的公司一样的纳税义务(比如公司所得税),以及履行相关的手续注册和程序。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跨国公司建立驻比常设机构能够享受到一些退税政策,比如仅仅为建立常设机构产生的成本是能够申请退税的,包括利息、专利版税royalties、经常性的开支overhead expenses。并且比利时没有对常设机构额外收税(branch tax),故而成立常设机构也是一个选择。另一方面,很多跨国公司是通过和比利时本土公司签署授权合作协议的方式开展这里的业务,以这种方式主要是考虑到本土公司的语言、文化以及对本土市场、法律政策更加熟悉的优势。

最后Jack Chen律师提醒大家,比利时税改采取的是逐年实施和逐步推广的落实方式,所以2018年、2019年、2020年,每年都会有新政策的启动。我们提醒广大企业家密切关注这一问题,并主动寻求专业律师,会计或税务专家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