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比利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
(原文发自
2016-03-16)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中国与比利时个人所得税法是如何规定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利时个人所得税法:
非比利时居民仅需就其来源于比利时的收入向比利时政府缴税。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中国与比利时政府对于外国人征税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差异才导致外国人纳税及各国征税的不确定性,影响人才流动。
那么新中比避免双重协定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
“居民”的定义-自然人是否属于新协定的范畴 |
根据新协定第一条的规定,新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何为“居民“?新协定为避免各国由于居民身份确认产生的差异,在第四条中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 在缔约国一方有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
(2) 根据缔约国一方的法律有纳税义务。
其中对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规定了以下的顺位排序:
(1) 视为永久住所所在国的居民;
(2) 若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住所,则视为与其个人经济关系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3) 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的,视为惯常住所地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4) 均无惯常住所地,则视为国籍国居民;
(5) 双重国籍,有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确认居民身份后,该向哪国缴税 |
根据新协定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第十七条),一般而言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由收入来源国征收,例外情况:
1.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自然人(独立活动包括以下范围:科学 、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只要满足以下任意条件,缔约国一方居民可向另一缔约国缴税:
(1) 经营活动的固定基地在另一缔约国;
(2) 在另一缔约国财政年度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2.若非独立劳务自然人在两国均有收入,则需就各收入向各来源国缴税。但也有例外情况:
从事非独立劳务的自然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缔约国一方居民可仅向缔约国一方缴税:
(1) 在缔约国另一国财政年度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2) 报酬由并非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 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案例 |
说了那么多,相信读者已经被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等字眼给绕昏了吧,让我们回到摘要中的小案例,来看看具体是怎么运用的。
(1) 小黄为中国居民,来到比利时受企业雇佣(非独立劳务)工作一年后,收入完全来源于比利时,则仅比利时将征收小黄的个人所得税。若小黄在比利时工作的一年中,在比利时每月收入2500欧,此外在中国每月收入10000元,则小黄需就每月10000元的收入向中国政府缴税,另外每月2500欧向比利时政府缴税。
若小黄是由中国公司派驻到比利时分公司,停留仅有182天,在此期间获得7500欧的收入,且该收入实际由常设机构设立在中国的公司支付的,则小黄仅需向中国政府缴税。
(2) 小黄为中国居民,从事律师职业,在无例外情况下,小黄的收入应缴纳给中国政府。但是如果小黄的律所设立在比利时,其主要经营活动在比利时,则比利时将征收小黄的个人所得税。或者小黄某次到比利时访问期间(在比利时停留184天),在此期间,小黄接了比利时友人的一起民事案件,收入10000欧,则比利时政府可就次10000欧进行征税,中国政府不得就该笔收入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