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许昌市社会福利院吃饭的儿童。
近日,一条关于美国夫妇领养中国无臂小女孩的视频受到关注。人们不仅为小女孩活泼自信的生活态度所感染,同时也为小女孩能在幸福的家庭中成长感到庆幸。然而,在热议中出现了一种阴阳怪气的声音表示,“外国人更愿意收养中国孤儿,这都怪中国人爱心不够”,其理由是中国家庭不愿收养儿童,所以才让外国人收养。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被收养儿童合计17510人,其中被中国公民收养15336人,占被收养儿童总数的87.6%,被外国人收养占比为12.4%。显然,国内家庭收养儿童是占大多数的。这还不包括,很多有意愿的家庭和个人因收养儿童严格条件而被拒之门外。
此外,有一些国内收养机构选择收养对象时首选外国人,中国收养人甚至很难参与其中。据《环球时报》报道,对那些想领养中国婴孩的外国人,会有各种机构向他们提供酒店、交通及翻译等服务,甚至还有观光。而中国人要难得多,“孤儿院通常不公开有关孩子的信息,这造成许多中国家庭找不到孩子来领养”。
现实问题的背后,反映出法律政策应进行相应调整。中国收养法颁行于20世纪90年代。其中,不仅对家庭的抚养能力、身心健康状况等有规定以外,还要求收养人必须年满30岁,且没有子女,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等。实际上,这与中国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
如今,20多年过去了,中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中国逐渐全面开放二孩政策。同时,人们的收养观念也在不断调整,收养目的已经逐渐从“养儿防老”向奉献爱心转变。面对这些新变化,现行的收养法日益暴露出来诸多弊端,已难以适应当今中国社会的需要,也使法律价值实现受到制约。
眼下,《收养法》应当及时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修改,以实质审查、注重监督的机制取代形式审查、注重门槛的思维,充分发挥收养法律制度在儿童福祉、家庭建设、代际融合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积极效应,才能适应“全面二孩”的政策,才能增进儿童的福利和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
第一,彰显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建议收养法的改革修订以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促进收养规范有序进行为要旨。体现在法条设计上,可在收养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中以“有利于实现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最佳利益”取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从而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相衔接。
第二,放宽收养条件,降低收养门槛,让更多有良好抚养教育能力的家庭有机会收养子女。现行《收养法》区分不同主体、不同情形对收养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在具体条件的设计上存在繁复、苛刻之弊,人为抬高了收养的门槛。目前,法律对于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的资格和条件均有非常严格的限定,同时满足各方条件、能够成功申请收养的比率因之大幅降低。因此,可以将收养法“无子女”的条件修改为“无子女或仅有一名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的,只能收养两名子女;收养人有一名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以与“全面二孩”政策相适应。另外,对于失独家庭、因自然灾害或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致孤的儿童收养,也应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在收养法中增加条款,完善收养前的核实审查程序,增设试收养和收养监督机制。根据现行规定,对收养人是否具备抚养能力,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现行做法已不能适应当前更为科学专业认定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建议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引入专业人才,以专业方法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全面综合评估。同时,建立健全收养后的法律监督措施,督促收养人履行收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王丽萍,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海外网特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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