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陈律师专栏】新冠疫情下的合同履行 “不可抗力”法律与实践

内容提要:  新型冠状肺炎席卷全球,许多商业合同的执行受阻。延误,中断执行,或者取消合同的情况屡见不鲜。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疫情将如何影响合同的履行呢?此文将基于比利时法律来简要分析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将如何影响合同履行。

关键词: 新型冠状肺炎 比利时民法典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

作者 Dingsheng (Jack)CHEN

比利时布鲁塞尔律师公会 注册律师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注册代理律师     联系邮件 d.chen@avocat.be

2020年11月

(本文应中国律协国际交流约稿而作,仅供学术交流参考,不代表作者对其代理的案件做出任何评论,包括在比利时各级法院,以及欧盟法院已结案的案件,也包括正在处理中的案件。作者保留所有版权©,若需转载请事先联系作者以征求其许可,联系邮件 d.chen@avocat.be )

1  概论:什么是比利时民法意义下的不可抗力

比利时《民法典》第1147规定,“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迟延执行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债务人可证明违约是因为不能归咎于他的外部原因,且其本人也没有恶意,则可以免责。”紧接着比利时民法典1148条进一步规定,“由于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或偶然事件(cas fortuit)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不产生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

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比利时司法界的主流意见是,force majeure 和cas fortuit属于立法机关使用的同义词,没有实质上的意义差别,都可以统一理解为‘不可抗力’。

结合比利时民法典1147和1148条的法律规定,以及比利时近年来相关主要的司法判例和法理学术研究,比利时Jack Chen律师认为,一般来说,我们可以理解‘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达成后发生的事件,使得债务人的义务履行变得不可能,此事件应当具有不可避免性,不可抗拒性,不可预测性,而且不可归因于债务人本身的过错。

2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根据比利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比利时Jack Chen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要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满足以下4 个条件:

A 从时间上来说,该事件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而不能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的事件。一般认为,这是一个‘objective’客观性的限制,所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subjective)的主观性限制在此并不适用。也即就是,当事人实际上是否(何时)知道该事件,对不可抗力的成立没有影响。

B 从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来说,合同债务人的义务履行需要变得‘不可能’(impossible),而不仅仅只是变得更加困难或者更加繁重。关于怎么理解‘不可能’,主流司法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坚持必须是客观上的绝对的(absolute)不可能(比如说租赁合同里标的房屋由于地震而彻底毁灭),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相对的(relative)不可能即可。 目前比利时最高法院的案例倾向于支持后一种观点。

一般认为,‘不可能’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不可能(如立法禁止),道德上的不可能以及实践的不可能,根据比利时最高法院的判例,下级法院的法官在处理不可抗力案件时应该抽象地分析(in abstracto)案情(即一个正常的人在通常情况下应该合理作出的决定),而不是具体地(in concreto)去分析案件特定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如资质资格,经济实力)。也即就是,当事人本身的履约能力对不可抗力成立与否没有影响。

比如说您只有一万欧元的资产,但是却订购了一架价值数百万欧元的私人飞机,那么 您本身的(缺少)经济实力导致的实际履约不能,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C事件本身具有不可避免性,不可抗拒性,不可预测性。比利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战争或者洪水或者地震等非人力可以阻挡的天灾人祸,都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D最后,不可抗力不可归因于债务人本身的过错。即债务人在事件的发生及后果管理中都没有过错,债务人已经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仍然不可避免事件的出现和影响。

3 ‘不可抗力的具体分析

让我们举一个例子:一家比利时电脑公司从中国供应商那里采购主板。但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中国政府为了控制疫情要求大量工厂停工,所以中国供应商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比利时公司交付货物。这家中国供应商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

又比如说,为了防止病毒的进一步传播,比利时政府下令关闭了所有的餐馆和咖啡馆。按照比利时法律适用的原则,这是否意味着餐馆经营者有权中止店铺租金支付?

比利时Jack Chen律师认为,每个案件都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同类型的合同(如货物购销,房屋租赁,金额借贷,技术服务等等),将适用相应的不同的法律规定。由于篇幅限制,我们在此只简要地介绍一下目前大家最关心的店铺租金问题。

比利时《民法典》第1722条规定,租赁标的若全部销毁,则自动终止租赁。在部分销毁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减少租金,甚至终止租赁。

那么,比利时政府命令下的暂时性的封锁是否等于全部或部分破坏了租赁标的?当然,这不是物质意义上的破坏。但是判例法往往对此概念有广泛的解释。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上无法使用租赁房屋的可能性可以被解释为对租赁标的的“破坏”。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租赁标的并没有“全面破坏”。例如,餐馆的承租人仍可以准备饭菜并通过‘take away’外卖或者其他快递方式交付给客户。服装店的租户仍可以使用该场所来库存商品和在网上出售。而且,政府的关门措施毕竟是暂时的。因此,我们必须将租赁合同继续视为有效。

但是,我们看到,在此期间,承租人毕竟无法正常地按照合同目的使用店铺。比利时最高法院的判例也倾向于认为,若一方无法正常履行义务,另一方则可以中止履行相应义务。所以案件的后果将取决于法院对每个特定案件的理解。我们认为,法官有可能会允许减少租金,但应是合比例的,合理的,并考虑到每个租户的实际损失。

无论如何,当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就没有法律理由要求赔偿损害(见《民法典》第1148条)。因此,房东没有义务对租客支付任何损害赔偿。比利时基层法院最近已经有租客胜诉的相关案例。不过房东的上诉是否会得到上诉法院的支持,目前尚不可知。

关于撰写合同的建议即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注意事项

1)首先,务必在合同中包括不可抗力的条款。合同中最好提到潜在的(不排除其他的)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非自然灾害(如火灾、停电等)、法律法规的更改(如禁运)、战争、流行病等。将流行病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合同一般会允许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援引此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最好明确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的通知条款(比如通知方式、最晚通知时间、不可抗力的证明以及延迟通知或未通知的后果)和后继措施(比如允许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延迟履行义务、重新进行合同谈判,乃至解除合同)。

2)强烈建议在合同中加入执行困难(情势变更)的条款。与不可抗力条款不同的是,执行困难意味着当事方仍有可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只是履行这个义务变得困难(比如十分昂贵)。当事人可以通过此条款约定重新确定价格、交货时间等等。

最后,比利时Jack Chen律师提醒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注意如下:

1)立即通知对方并保存有关证据

当企业意识到受新冠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遵循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条款,第一时间以规定的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若合同未涵盖不可抗力的通知条款,企业应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企业应保留与此相关的通讯记录和证据,以应对未来可能与对方发生的争议。

2)提供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

企业必须证明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下是不可能的。比利时法律对于不可抗力没有特殊的证据规则,所以适用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3)采取必要措施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企业需积极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以尽力尽快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否则该企业可能因未积极采取措施导致对方损失增加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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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应中国律协国际交流约稿而作,仅供学术交流参考,不代表作者对其代理的案件做出任何评论,包括在比利时各级法院,以及欧盟法院已结案的案件,也包括正在处理中的案件。作者保留所有版权©,若需转载请事先联系作者以征求其许可,联系邮件 d.chen@avocat.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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