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一则题为《76人纳入行贿黑名单》的报道。文中提到,西安市纪委监委牵头建成行贿人数据库,将“围猎”领导干部、有行贿行为的76人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
前不久,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行为”“指导有关地区依法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
也就是说,敢行贿?等着被拉入“黑名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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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去年底,反腐警示专题片《围猎:行贿者说》播出。片中,行贿者现身说法,忏悔犯罪经历,解析“围猎”套路,一度引发热议。
为了“围猎”成功,行贿者“各显神通”。有的阿谀奉承、鞍前马后,为拉拢腐蚀领导干部不择手段;有的曲意逢迎、打感情牌,拿“情谊”当作权钱交易的遮羞布;还有的挖空心思、投其所好,刻意迎合领导干部的兴趣喜好。
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此前,在一些腐败多发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办案“重受贿轻行贿”的情况。比如,为了突破案件,对行贿者采取坦白从宽政策。如果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行贿者可能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有些人出狱后还继续为谋求利益搞行贿。
专题片中,一位行贿者直言不讳:“这就是一个‘投资’。这个‘投资’是属于一本万利的事情。”正是以小博大的赌局太过诱人,行贿成了一些人“攻城掠地”屡试不爽的手段。
“目前,法律对行贿者的追责还不到位,行贿者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在接受小组采访时指出,在反腐败制度设计中,不仅要聚焦受贿人,也要关注行贿者。如果有人通过行贿攫取利益,事后却能逃避惩罚、逍遥法外,无疑是对社会诚信、公正风气的严重破坏。
治病要去根。受贿与行贿并蒂而生、相互依存,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从整个灰色链条看,行贿相当于源头。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方能从源头上堵截腐败,压缩“围猎”与被“围猎”的空间。
因此,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被提上日程。
二
什么是行贿人“黑名单”?
简单来讲,主要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依据有关法律和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
这种限制经济活动的处罚,瞄准的正是行贿者的“七寸”。对于不法商人而言,相比行政罚款、刑事处罚等惩处,取消市场参与、资质吊销、关闭融资通道等手段,更能让他们感受切肤之痛,从而达到“一次行贿,处处受限”的惩治效果。
在一些地方,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早已探索实践。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率先推出行贿人“黑名单”,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查询服务。2012年,行贿人“黑名单”在国家层面实现联网。
行贿人“黑名单”一度被视为反腐利器。2014年,《检察日报》刊文指出,2012年至201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34万次,涉及单位579万家,个人791万人。其中,超九成查询与项目招投标环节有关。
此后,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职能转隶到纪检监察系统。但这不意味着打击行贿行为力度减弱,更不意味着停止对这项制度的探索。
2020年,湖南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将包括行贿人在内的211名对象列入失信行为“黑名单”,采取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财政补贴资格、提高贷款利率等措施进行联合惩戒。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在考察基层干部时也会参考“黑名单”信息。2020年8月,集美某村“两委”班子成员增补选举过程中,区纪委监委查询发现某候选人尚在行贿“黑名单”限制期内,随即给出不予通过的建议。
三
要让行贿人“黑名单”真正成为反腐利器,不能只停留在“地方版”阶段,必须统筹考虑,加强顶层设计。
目前来看,一些部门、行业对行贿人、行贿企业相关情况等信息专享的权属观念较重,存在数据壁垒、信息孤岛等现象。各地惩戒标准、时限不统一,也会导致联合惩戒效果大打折扣。
专家认为,这些不足之处,导致行贿人“黑名单”缺乏统一的权威数据,制约了效力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形成全国范围内公开、共享、实时更新的制度体系。
王旭告诉小组,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还有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比如,进入“黑名单”的门槛、期限如何统一界定?主动行贿和被动索贿怎么区分?法人行贿和自然人行贿之间的界限在哪里?在协助审查调查时,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这些都有待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过程中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真正成为反腐利器。
文/钟祺
编辑/九段
资料来源/新华每日电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新闻周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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