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解释》涉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计算基数和倍数、生效时间等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这既是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需要,也是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用好用到位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低曾是制约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瓶颈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4年、2017年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赔偿数额低等问题。这导致权利人损失难以弥补,知识产权侵权难以有效遏制。
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和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可以阻遏侵权并充分补偿权利人,符合新发展理念内在要求,有利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总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从党中央决策部署到法律规定,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日臻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价值意义日益凸显。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当前,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服务保障构建新发展格局。此次最高法发布《解释》将促进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公信力。同时,通过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也将有利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除了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才能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激发全社会创造热情,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