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9月1日起实施丨海南自贸港之声

28日下午,记者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三大特点。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介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制定的背景。《条例》的出台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国内航运管理制度改革需要,也是发挥海南航运业后发优势的需要。无论从历史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国际经验来看,自贸港建设毫无例外都倚重于航运业,航运业也成为世界各知名自贸港的标配支柱产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也提出自贸港航运制度设计的任务要求。

据了解,我国实行较为严格的航运管理制度,大量中资船舶受税收环境、金融环境等因素影响,选择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籍旗帜航行。近些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地区为了吸引中资船舶回国登记,在航运管理制度政策上进行了较多探索和突破,但实施效果均不太明显,主要还是受现有法律制度限制、配套政策制度不足和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等方面的原因,需要进行进一步改革创新。

海南地理位置优越,四面环海,发展航运业所需的自然资源丰富。《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将洋浦港定位为主通道出海口和区域国际集装箱枢纽港,《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将海口列为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洋浦港列为国际枢纽海港。海南自贸港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等多种法规制定权为航运制度改革创新预留了巨大空间。

赵志东介绍,2020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项目,今年的6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在为期一年的起草、审查修改过程中,省人大环资工委、法工委组织海南海事局、省司法厅,深入省内外实地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按照借鉴国际经验、体现中国特色、符合海南定位、突出改革创新、坚持底线思维的基本原则,共同完成了任务。《条例》的起草、审查修改过程也得到了国家相关部委尤其是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他们在《条例》的制度创新方面给予了具体指导。《条例》共8章50条,旨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现代化航运服务管理体系。

海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郑勇在发布会上介绍,《条例》规范的行业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开展制度设计的重点行业;另一方面,《条例》本身也定位为体例完整、要素全面的基础性、综合性航运法规,因此,《条例》是自贸港法规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法规,与其他重要法规一起以法律的形式构建起自贸港制度的四梁八柱。

郑勇称,《条例》是我们近年来碰到的立法难度最大的法规项目之一,主要体现在专业性强、覆盖范围广、中央事权多、协调难度大等多个方面。在前期相关部委的大力支持和立法部门的扎实工作下,《条例》最终以我们认为的最好形式颁布出来,呈现出众多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搭建起海南自贸港航运管理基本制度框架。航运业航运要素多、产业链条长,彼此相互关联影响,较难通过推动某个或者某些要素聚集来实现产业发展。《条例》借鉴国外立法实践,以系统的观念搭建起涵盖船舶、船员、营运、进出境、税费和海运服务等各个重要要素领域的基本制度框架,将有力提升海南航运业综合竞争力。

二是改革创新力度大。据统计,《条例》在起草过程中计划突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达到30多部,实质性创新条款20多条,特别是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格式文本制度、临时船舶登记制度、船舶质量控制制度、允许外籍人员参加自贸港船员培训考试制度等众多制度均是国内首创。

三是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条例》中明确了税收、金融、外汇、进出境等方面支持国际船舶及其配套产业发展的措施。对这些涉及国家事权的内容,国家已经授权实施或政策即将落地的,《条例》中予以明确和固化;还未授权实施的、政策未落地的,采用援引性规定,增强《条例》的前瞻性和开放性,为未来发展完善预留空间。(来源:新海南)